主动脉夹层术后死亡

事件经过:

患者,女,39岁。主因“发现主动脉夹层4个月”于年8月9日入院。入院诊断为“马凡氏综合症,A型主动脉夹层,David及部分弓置换术后”。患者既往6年前因右侧气胸行引流术;4个月前因主动脉夹层于XX医院行“David及部分弓置换术”。入院后,完善各项术前检查,由于患者桶状胸,气管狭窄,肺功能差,组织粘连紧密,瘤体巨大,病情危重,手术风险大,反复向家属交代病情以及手术风险,医院主任仍积极要求手术,表示愿意承担任何后果并签字。科内多次讨论手术方案后,于年8月18日行主动脉瓣置换术+Suns术(主动脉全弓替换+支架象鼻手术),术中见肺部、纵膈及心包组织广泛紧密粘连,主动脉根部为人工血管,远端夹层改变,累及头臂分支及降主动脉,主动脉瓣瓣叶脱垂,主动脉瘤体巨大。手术过程顺利,术后创面渗血多,止血困难。术后因组织创面渗血多,于年8月20日行开胸止血术,见游离创面广泛渗血。两次手术过程有手术记录详细记载。术后患者神志清楚,循环稳定,但不能脱离呼吸机,多次给予脱机训练,出现呼吸费力,PCO2升高,PO2下降。行气管镜检查发现有气管狭窄,立即行胸部CT检查,证实患者气管隆突附近狭窄,考虑主动脉瘤体压迫。给予雾化,轻拍背等体疗,采用6号吸痰管吸痰,减少粘膜刺激。根据痰培养随时调整抗生素,抗炎治疗,并予静脉营养等对症治疗,患者自主咳痰无力,因气道狭窄,吸痰管及气管镜吸痰效果不佳,多次行气管镜检查发现狭窄无明显好转,期间多次请本院呼吸科、胸外科、医院呼吸科会诊,均无有效治疗办法,同意目前治疗。治疗期间反复,多次向家属交代病情危重。患者于年8月31日12时50分,因呼吸衰竭,抢救无效,死亡。

司法鉴定观点:

1.本例未行尸体解剖,确切病理死亡原因不能明确.据目前现有病史资料,患者系马凡综合征、A型主动脉夹层术后因气道狭窄加重、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。

2.据现有病史资料,被鉴定人马凡综合征、A型主动脉夹层诊断明确,具备手术指征,医方行主动脉瓣置换、手术不违反医疗原则。

3.医方术前未检查凝血功能,不符合医疗常规,视为过错。

4.患者马凡综合征,气管狭窄,桶状胸、既往存在肺大泡破裂致右气胸行闭式引流史,医方考虑呼吸功能差不违反医疗原则。但该评估不全面,欠严谨,缺乏相应的呼吸生理功能客观检查。

5.术后出血为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,医方术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。本例患者为二次开胸手术,术中见组织粘连严重,术后出血风险大。

6.术后出血保守治疗无效,医方行开胸止血符合医疗常规。医方第一次术前知情同意书中已告知开胸止血不再另行通知家属,故本次术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,不影响其手术实施。但医方术后应与家属沟通,完善告知义务。

7.术前CT检查显示主动脉瘤压迫左主支气管,术后CT显示压迫明显加重,成因无病理证实,分析可能与术后周围渗血、马凡氏综合征肺改变等因素相关。

8.医方未行病危、尸检告知义务,视为过错。

法院观点:

本案中,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,医院诊疗行为与患˙者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,被告的过错等级属B级,理论系数值10%,赔偿参考范围1%-20%。本院根据本案实际审理情况确定被告赔偿比例为20%。

北京医盾健康汇聚了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、法律专家、司法鉴定专家、法医专家,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、合理、合法,及专家辅助出庭人服务,帮助患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!

官方网站:


转载请注明:http://www.dongzhiw.com/mlsw/671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