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险合同并不需要终身遵守十年后拒赔无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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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我在年的第篇原创内容。

一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需要我们用一生去遵守?

我们老百姓都打心底里认为应该对白纸黑字的契约负责,但又会觉得有些不对劲——保险合同真得需要用一生去遵守吗?

大家要知道,保险本质上是一份不对等的商业合同!

保险公司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,他们向所有保险消费者提供既定的格式条款和保险产品,却又要我们终身遵守纸面上的理赔规则。这未免也太荒谬了吧!

相对于弱势的保险消费者,保险公司需要尽到更多的责任,维护更大的公平!这也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的成文逻辑。

一时的保险合同并不需要保险消费者终身遵守!!

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起10年前投保重疾险被拒赔的真实纠纷。

年3月,郭某投保xx人寿的重大疾病保险。

条款约定“主动脉手术”

指治疗主动脉疾病,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、置换、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。

年7月,郭某入院治疗,确诊为主动脉夹层,行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。(非开胸手术)

郭某申请理赔后,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没有进行开胸手术,以未达到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付重疾保险金。

保险公司在十年前卖的保险产品,如今却要病人严格遵守理赔条件。难道为了申请保险理赔,我们就要做风险更大的开胸手术才行?

用主治医生的话来说就是,

“主动脉夹层的治疗在20年前均采用开胸等手术治疗,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,B类不需要进行开胸手术,只需进行微创。”

根据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第22条规定,

“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,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。”
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19条规定:

“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:排除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。”

保险公司永远都没有权利限制我们接受合理的医疗服务,十年前的保险条款更不会是我们就医时的依据!

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,我们需要遵守规则,但保险合同不应该被轻易定义。

只要身患重疾,不论是否完全达到条款约定,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赔付。

一时的保险合同并不需要我们用终身去遵守,我们买的是保障而不是冷冰冰的条款文本。

救人于厄,这才是重大疾病保险设立的初衷!

以上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有问题可以留言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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