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案例医方多次多种检查均未提示肿瘤可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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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3月11日、3月12日,徐某中至x医院肝病、专家内科门诊、耳鼻喉科专家门诊就诊,诊断:咳血、慢性咽炎。年4月12日,徐某中因“胸背部疼痛一天余”至x医院住院治疗,于同年4月26日在全麻下行“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”,于同年5月1日出院,出院诊断:1.主动脉夹层;B型;2.高血压;3.糖尿病等。

年5月21日、8月2日,徐某中至x医院心脏血管外科门诊复查,并行CT检查。年9月28日,徐某中因“发现背部肿物数年余”至x医院普通外科门诊就诊,并行超声检查,诊断:皮肤肿物。年10月26日,徐某中因“吞咽困难2月,胸痛20天余”至x医院急诊内科就诊,行CT检查。

年11月5日,徐某中因“皮肤肿块4月”至x医院皮肤科门诊就诊,予皮肤活检等。年11月18日,x临床病理诊断机构病理诊断:(皮肤肿物)考虑恶性肿瘤,建议免疫组化标记。同年11月23日免疫组化结果:(皮肤肿块)恶性肿瘤,结合免疫组化标记,倾向梭形细胞肉瘤。

年11月29日,徐某中因“右腰背部肿瘤活检术后2周”至医院就诊,主要诊断:背部恶性肿瘤。同年11月30日行PET检查。同年12月7日病理会诊(皮肤肿块)梭形细胞为主的多形性肉瘤。

年12月4日至同年12月13日,徐某中至x市L医院放疗科治疗。年1月7日至年2月19日,徐某中至xH医院住院治疗42天,予降脂、改善肾功能等对症支持治疗。

年2月22日,徐某中因“软组织恶性肿瘤3月,腹胀一周”至x市医疗L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,于年3月9日出院。年3月9日,徐某中至A医院住院治疗,年4月7日出院。出院诊断:软组织恶性肿瘤伴多发转移,慢性肾病5期,尿毒症等。出院当天徐某中在家中去世。

至年期间徐某中在x医院处多次通过CT、CTA、B超等设备检查,均未提示肿瘤可能,x医院漏诊导致徐某中错过治疗时机,使病情快速恶化,终于年4月7日死亡。

x医院漏诊行为与徐某中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。x医院侵犯了徐某中的人身权利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为此提起本案诉讼,诉请判令x医院支付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鉴定费、交通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.27元。

1、本案已经医疗损害鉴定,根据鉴定结论,x医院的主要过错为门诊存有漏诊,其余均为徐某中自身疾病的治疗措施,不具有相关性。如法院认为徐某中后期治疗肿瘤的行为与漏诊行为有相关性,鉴定结论明确的x医院于年3月、年11月5日的门诊诊疗,年4月的住院诊疗符合规范,该部分费用应在损失处剔除。

2、关于责任承担,根据鉴定意见,结合徐某中疾病特点,x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0%。请求法院依法裁判。

x医院的诊治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。

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,酌定x医院对徐某中的损失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,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、徐某中自身疾病等各方面因素,本院对徐某中的损失认定合计.61元。

x医院按照10%责任比例应赔偿.56元。关于精神抚慰金,本院酌情认定元。x医院累计赔偿徐某中.56元。

年3月28日判决,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10%的责任,赔偿.56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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